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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分会章程
 

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章程
(草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是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。英文名称为GEOLOGICAL - MINING EQUIPMENT BRANCH OF CHINA MINING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:贯彻国家产业政策,发挥行业自律、中介服务等作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,促进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事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分会在中国矿业联合会领导下工作;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分会按国家规定和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及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任务是:在企业和政府及市场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,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,推动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,促进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现代化。
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开展调查研究。对地矿装备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、整理和分析,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。
(二)根据行业特点,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、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。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,促进企业公平竞争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(三)组织分会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、提供国内外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信息、出版刊物、建立网站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。
(四)举办全国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技术展览会;组织召开产品订货交易会。
(五)组织会员单位的人才培训、提高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。协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和科技项目评审。
(六)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需要,制定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产品技术标准、质量标准、推动地质与矿山采选装备行业技术进步。
(七)推进分会成员与国外相关企业的交流与合作,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动。
(八)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,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服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矿业联合会及本分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本分会的会员是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的一部分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报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牌匾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分会活动;
(三)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选权;
(四)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。
(四)向本分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、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。
会员无特殊情况,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本分会组织机构接受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赴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,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矿业联合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并报中国矿业联合会批准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专业办事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,并报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;
(八)领导本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半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在本分会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
决定,并报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;
(三)决定专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能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按照《中国矿业联合会财务管理规定》及《中国矿业联合会项目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

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矿业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○○七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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